一、適用契約:
臺股期貨契約、電子期貨契約、金融期貨契約、小型臺指期貨契約、櫃買期貨契約、非金電期貨契約、臺指選擇權契約、電子選擇權契約、金融選擇權契約、櫃買選擇權契約、非金電選擇權契約
上揭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結算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30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
前項標的指數之算術平均價,係以前項交易時間內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之標的指數(交易時段13:00(不含)至13:25(含)每15秒揭示之指數,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至最接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倘算術平均價為上下兩升降單位之中數,則向上取至最接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倘標的指數遇其成分股實施收市撮合延緩,則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最後一筆收盤指數,為收市撮合延緩時間終了後揭示之收盤指數。
二、適用契約: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
上揭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30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前項標的指數之算術平均價,係以前項交易時間內臺灣證券交易所揭示之標的指數(交易時段13:00(不含)至13:25(含)約每15秒揭示之指數,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至最接近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倘算術平均價為上下兩升降單位之中數,則向上取至最接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倘標的指數遇其成分股實施收市撮合延緩,則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最後一筆收盤指數,為收市撮合延緩時間終了後揭示之收盤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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