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的情形
案例一:配股、配息基準日不同天
A公司股利分配的配息基準日為民國102年7月1日,配股基準日則為同年8月1日;林先生及陳小姐分別於民國102年5月5日及民國102年7月5日買進該公司股票,A公司於同年7月15日發放1萬1,350元現金股利總額給林先生,8月20日 則發放5,220元配股股利總額給林先生,另發放1萬7,500元配股股利總額給陳小姐。
由於A公司配息基準日與配股基準日不同天,所以A公司於7月15日 給付林先生1萬1,350元現金股利總額時,即須向林先生扣取1萬1,350元x 2%=227元補充保險費。
到了8月20日發放股票股利時,林先生應繳納5,220元x 2%=104元補充保險費,而陳小姐應繳納的補充保險費為1萬7,500元x 2%=350元。
因此A公司應於7月15日 向林先生收取227元補充保險費,另因8月20日所配發的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無現金可扣取,所以也要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扣取不足數的104元及350元將由健保署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並於民國103年1月底前,將林先生及陳小姐資料彙報健保署。
案例二:配股、配息基準日同一天
B公司股利分配的配股、配息基準日為民國102年8月10日,現金股利發放日為同年8月31日;張小姐及王先生為該公司股東,張小姐獲配股利總額7,175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為1,804元,王先生獲配股利總額6,458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為1,624元。
由於B公司配股、配息基準日為同一天,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所以B公司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的補充保險費。
B公司應向張小姐扣取7,175元x 2%=144元補充保險費,而向王先生扣取6,458元x 2%=129元補充保險費。
案例三:現金股利不足扣取股利補充保險費
C公司配股配息基準日為民國102年6月11日,發放日為同年7月3日。洪小姐獲配股利總額為4萬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725元;李先生獲配股利總額8萬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1,450元。
由於C公司配股、配息為同一基準日,要兩者合併計算,洪小姐的補充保險費為4萬元x 2%=800元,而李先生的補充保險費為8萬元x 2%=1,600元。
所以C公司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的補充保險費,但由於李先生的現金股利只有1,450元,不足其要繳的1,600元補充保險費,差了150元。
所以C公司應於102年8月31日前將已向洪小姐及李先生扣取的725元及1,450元的補充保險費交給健保署之外,亦應通知李先生不足數150元將由健保署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並於民國103年1月底前將李先生資料提報健保署。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