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說明事項
一、依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第七條規定:國外帳戶內之可委託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外期貨交易所規定該期貨商品的原始保金之50%,始可進行當日沖銷委託。
二、交易人應負有主動查詢、隨時控管帳戶之權益總值高於原始保證金 30%以上之義務。本公司依整戶風險管理原則,以一般交易所需原始保證金計算交易人帳戶 盤中風險指標,當風險指標低 25%時,本公司得在無須通知的情形下有權利而非義務執行代 為沖銷,且無論本公司有無代為沖銷,如有超額損失(OVER LOSS),交易人仍須依法補足。
三、本公司對持有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交易人,應於當盤收盤前沖銷,若交易人要求將
部位留倉或取消該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平倉委託,則必須在當盤收盤前30分鐘補足原始保證 金之額度,未補足者,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將於收盤前10分鐘或提前得以市價或限價或依各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方式逕行沖銷。平倉口數將以沖銷後帳戶權益總值高於原始保證金為計算標準,若有超額損失(over loss)時期貨交易人應依約定補足。
四、交易室將於收盤前十分鐘起逕行沖銷交易人當沖部位,請交易人於本公司規定之時點後,勿再對當沖未平倉部位進行平倉動作,造成重複下單而損及交易人的權益,由交易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五、本公司未能於收盤前進行強制平倉者,得逐日處理,不受時間之限制。
六、期貨交易人之當沖部位,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可隔夜留倉:
(一)交易人於收盤前半小時,補足保證金至該期貨留倉商品原始保證金以上 (包含未沖銷損失)
(二)收盤前10分鐘執行強制平倉前,帳戶盤中風險指標已大於100%。
(三)收盤前10分鐘執行強制平倉時,帳戶當沖部位平倉後始盤中風險指標比率高於100%。
(一)交易人於收盤前半小時,補足保證金至該期貨留倉商品原始保證金以上 (包含未沖銷損失)
(二)收盤前10分鐘執行強制平倉前,帳戶盤中風險指標已大於100%。
(三)收盤前10分鐘執行強制平倉時,帳戶當沖部位平倉後始盤中風險指標比率高於100%。
期貨當日沖銷交易具極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 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損失,交易人在申請國外期貨當日沖銷少收保證金前應詳讀並研析上列各項事宜。